上海政府采购有哪几种采购方式?什么情况下必须公开招标?
核心结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财政部后续陆续认定了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目前合计八种。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上海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达到标准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且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一、法定方式与认定方式,合计八种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列了六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在此基础上陆续认定,目前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共有八种: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
- 单一来源采购
- 框架协议采购
- 合作创新采购
其中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上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 400 万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按上海现行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各种方式的适用情形
| 采购方式 | 主要适用情形 |
|---|---|
| 公开招标 |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需要与供应商谈判的项目 |
| 邀请招标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或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
| 竞争性谈判 | 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 竞争性磋商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确定而不能事先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及成果转化项目等 |
| 询价 |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
| 单一来源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必须保证一致性或服务配套、需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 10% |
| 框架协议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及配套耗材配件的小额零星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的小额零星采购等 |
四、两个容易踩的红线
不得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把一个大项目拆成若干个小额合同,是审计和监督的重点关注对象。
改用其他方式要提前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不能事后补。采购活动记录中也应当载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原因。
五、专业代理能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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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