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采购有哪几种采购方式?什么情况下必须公开招标?

🗓 发布时间:2026-10-28 11:58:00 🔄 最后更新:2026-10-29 14:29:09

核心结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财政部后续陆续认定了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目前合计八种。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上海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达到标准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且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一、法定方式与认定方式,合计八种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列了六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在此基础上陆续认定,目前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共有八种: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竞争性磋商
  5. 询价
  6. 单一来源采购
  7. 框架协议采购
  8. 合作创新采购

其中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上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 400 万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按上海现行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各种方式的适用情形

采购方式主要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需要与供应商谈判的项目
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或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确定而不能事先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及成果转化项目等
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必须保证一致性或服务配套、需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 10%
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及配套耗材配件的小额零星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的小额零星采购等

四、两个容易踩的红线

不得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把一个大项目拆成若干个小额合同,是审计和监督的重点关注对象。

改用其他方式要提前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不能事后补。采购活动记录中也应当载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原因。

五、专业代理能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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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