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一来源采购怎么操作?适用条件和公示要求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26-10-17 09:30:00 🔄 最后更新:2026-10-17 09:30:00

核心结论

单一来源采购只在法定情形下可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为 3 人以上单数。

一、三种法定适用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通常是因为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判断时要抓住"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且不具有可替代性"这两条,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指采购人前期无法预知、非归因于采购人的情形。项目本身有可预见性、只因缺乏合理规划导致紧急的,不适用这一项。

添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二、必须履行的手续:论证、公示、审批

专业人员论证。 对公示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且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包括采购需求是否含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内容,以及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

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规定办理,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参照办理。

审批。 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最容易踩的坑

化整为零。 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拆成若干小项,再走单一来源,这是审计最容易直接认定的问题。

论证流于形式。 专家意见不真实,或者在采购前就已经内定了供应商,程序再全也站不住。

价格不核实。 单一来源没有竞争,成交价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价格或预算,一般应当有市场调研或第三方评估支撑。

四、异议怎么处理

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采购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停止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改按相应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有关异议处理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上海科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熟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与单一来源采购的处理流程和政策口径,代理项目中的论证、公示、审批与材料归档均可由团队全程承办。

如在上海有政府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操作需求,可直接联系上海科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电话 021-68880506。

依据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