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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小区使用维修资金,业主表决要达到什么比例?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决定这类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需要特别区分的是: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三类事项,要经参与表决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而属于水泵水箱、电梯、消防设施、外墙墙面脱落危险、屋顶外墙渗漏五类紧急维修情形的,可直接组织实施,无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表决 维修资金 民法典278条 紧急维修 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