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3-30 13:26:17 🔄 最后更新:2026-10-13 16:58:5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沪财库[2009]34号

 

颁布时间:2009-8-12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主管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

 

延长项目采购年限的有关规定

 

对于物业管理、高架道路养护维护、信息系统维护、绿化养护、指令性基础测绘的政府采购项目,若预算单位需要采取多年一并采购的,原则上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享用,分年签订合同。每年结束后预算单位应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在相同采购任务的条件下与供应商就服务价格进行协商以取得更优惠的价格,次年签订的采购合同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第一次采购确定的合同价格。如年度考核未通过或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的(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应重新采购。上述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协议中明确。

 

对于一次招标、分年签订的项目合同,若该项目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第二年及以后合同签订时可不再由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但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必须出具第一年有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合同复印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