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公共收益资金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4-01 09:46:32 🔄 最后更新:2026-10-13 16:58:59




《关于规范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公共收益资金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综计 [2020] 303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公共收益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公共收益

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保障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就规范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公共收益资金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机构及其职责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资金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归集、管理、使用相关的操作规范等。

(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结算核算。

(四)负责记载业主及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交存 、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日常使用。

二、关于管理事项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是指根据售后公有住房管理、住宅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交存至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小区的公共收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实行统一归集、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三、关于维修资金专户的设置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金融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专户内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工作经费三个子账户,分别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关于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户 立账。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公共收益根据不同来源分别记入业主大会的公共收益账户或门牌幢的公共收益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增值情况 ,确定当年度计息利率,并将利息分别结转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工作经费子账户中。

五、关于业主大会银行账户管理

(一) 委托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为业主大会开立银行账户,此账户作为业主大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工作经费的收支和划转专用账户根据业主大会委托,账户资金由市公积金中心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二) 公共收益管理

公共收益交款时,受托银行应当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相关管理规约的约定,同步办理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务。

(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注销

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并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进行注销。

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等原因将售后公房恢复租赁关系的,受托银行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退还申请单位,并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进行注销。

六、关于增值收益的管理要求

(一) 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

业务收入是指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时所产生的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业务支出是指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受托银行手续费、定期存款招标代理费用、其他支出等。

(二)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增值收益是指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管理费用和支付业主分户及业主大会账户的利息,剩余部分转入待分配增值收益中。

(三) 预算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支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按计划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如需调整, 由市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调整方案执行。

(四)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本规定施行前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直管公房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等,全部转入待分配增值收益中;房屋灭失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无法退还出售单位的 ,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转入待分配增值收益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