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财采〔2024〕2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范开
展履约验收的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
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沪财采〔2023〕28
号)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
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等规定,
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结果导向、讲求绩效原则,落实“谁采购、谁负责”
要求,强化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推动采购人
- 1 -建立健全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科
学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立足政府采购活动“最后一公里”,
把好政府采购质量和绩效关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验收结
果付款,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支付,有效形成政
府采购全过程闭环管理,促进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1. 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各项工作。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完善本部门履约验收
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实现
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
2. 采购人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确不具备履约验收能力的,可
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但是不转移或者免除采
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3.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内控管理,按照经办采购人
员与验收人员岗位分设、职权分离的原则,完善内部机制、
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明确验收标准、落实验收责
任,并将履约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挂钩。采购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
应商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
- 2 -及时报告预算主管部门。
(二)制定验收方案,做好结果公开
1.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
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
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采购人应当
按照分类管理、简明实用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验收书的形式
和内容,在验收结束后与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书,确认验收
结果。对于履约周期长、专业性强或设置预付款的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人可以引入履约或预付款担保制度,促进供应商
诚信履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2.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履约风险控制等需要,采
取一次性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
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或其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
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
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
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3.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预算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通 过 “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zfcg.sh.gov.cn)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鼓励采购人
参照前述规定公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
- 3 -(三)探索履约评价,强化诚信建设
1. 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
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化采购系统对供
应商履约情况出具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评价意见。采购人
应当树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持续做好交付使用后的
质量、服务跟踪,并视情追加评价意见。
2. 采购人如果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转包或提供
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
告预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履约评
价记录。
3.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动履约
验收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
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
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试点地
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12 号)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采购人有证据证
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采购人或与
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
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
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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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所属预算
单位的督促和指导,进一步压实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确保实际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实现采购项目绩效和政策目标。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部署落实政府采购履约验
收管理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预算主管部门履约验
收内控管理制度建设、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等作为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提升履约验收工作质量。
(三)强化平台支撑。市财政局将进一步提升本市政府
采购云平台支撑履约验收管理的服务能级,完善验收方案制
定、验收结果公开、履约评价等相应功能,为采购人规范开
展履约验收工作、强化内控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 年 12 月 5 日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6 日印发